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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岳朝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岳朝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1刑初167号公诉机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岳朝,男,199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安市,户籍地福安市,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4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9月7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3日经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岳朝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岳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陈岳朝在福安市甘棠镇南门村“乐某”音乐会所内消费娱乐期间,因不满该会所服务员没有及时为其叫来“坐台小妹”,便发泄情绪将会所的灭火器箱、装饰品、吧台椅、包厢标志牌等物品砸损,随后又到路边购买一铁锤,持铁锤将该会所大门的一扇金吉成金属制品大门砸毁。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损毁物品价值3420元。2016年9月7日,被告人陈岳朝因吸食毒品被福安市公安局抓获归案,被送往宁德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因本案经批准逮捕后于2016年12月14日被执行逮捕。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岳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李春光、汤某、刘某、陈某、王某、赖某、龙某、郑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被损物品价值鉴定结论意见书,本院(2012)安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表及被告人陈岳朝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岳朝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岳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岳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雷华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海燕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