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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烁与被告张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烁,张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7102民初268号原告:李烁,男,汉族,1989年11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被告:张旭,男,汉族,1992年7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原告李烁与被告张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李烁以双方私下和解、原告已获赔偿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烁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寒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