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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与杨广三、蒋洪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杨广三,蒋洪侠,李德连,彭月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11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住所地沛县正阳路17号。法定代表人:杨振国,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贺,该行职工。被告:杨广三,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蒋洪侠,女,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李德连,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彭月兰,女,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与被告杨广三、蒋洪侠、李德连、彭月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33元,减半收取为26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居 梅人民陪审员 吴 冰人民陪审员 朱守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