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xx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公司,xx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525号原告:xx公司。住所地:栖霞市跃进路668号。被告:xx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松山街道工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12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效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淑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