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7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辉与被执行人梁泽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辉,梁泽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07执97号申请执行人:杨辉,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住该市公爱农场。被执行人:梁泽钢,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住该市感城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辉与被执行人梁泽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琼9007民初12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冬生审判员 张学文审判员 洪启广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永颜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