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1701李仕春与马海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仕春,马海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1701号原告:李仕春,男,1990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马海波,男,198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南县。原告李仕春与被告马海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李仕春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仕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仕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凤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