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郑少芳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少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283号罪犯郑少芳,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东乡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7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少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19371.13元。宣判后,被告人郑少芳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6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月26日交付执行。因罪犯郑少芳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12月1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执行至2034年12月1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郑少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少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四年九月至二O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点八分,获得二O一四、二O一六年监狱表扬,二O一五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分经折算为3020分,表扬5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附带民事赔偿款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郑少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郑少芳不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少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34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雷小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