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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吴应龙、李崇勤、周勇、姜润兴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应龙,李崇勤,周勇,姜润兴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3刑初128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应龙,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委托辩护人张红平,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崇勤,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251977********,彝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寅街镇瓦哲村委会瓦哲大村228号。因犯赌博罪,于2009年5月14日被云南祥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委托辩护人魏荣仙,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勇,男,1989年6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03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菱角山中山路居委会一巷*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委托辩护人谢自灵,云南锦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姜润兴,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雪山镇新民村委会新华组*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一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应龙、李崇勤、周勇、姜润兴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万春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应龙及其委托辩护人张红平,被告人李崇勤及其委托辩护人魏荣仙,被告人周勇及其委托辩护人谢自灵,被告人姜润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被告人吴应龙、李崇勤在昆明市盘龙区盛世仟和酒店12楼甘之泉包房内,利用扑克牌玩“捞腌菜”开设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周勇负责打杂、发牌并抽水,被告人姜润兴负责开关门。至2016年5月31日22时许,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民警查获该赌博场所,现场抓获被告人吴应龙、李崇勤、周勇、姜润兴和参赌人员10人,缴获赌资累计人民币66100元。庭审中,被告人吴应龙、李崇勤、周勇、姜润兴认罪、悔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作罪轻辩护,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吴应龙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中四名被告人均为从犯,被告人吴应龙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被查获的66100元不应都认定为赌资;2、被告人李崇勤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中四名被告人均为从犯,被告人李崇勤认罪、悔罪;3、被告人周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勇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吴应龙、李崇勤在昆明市盘龙区盛世仟和酒店12楼甘之泉包房内,利用扑克牌玩“捞腌菜”开设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周勇负责打杂、发牌并抽水,被告人姜润兴负责开关门。至2016年5月31日22时许,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民警查获该赌博场所,现场抓获被告人吴应龙、李崇勤、周勇、姜润兴和参赌人员10人,缴获赌资累计人民币66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应龙、李崇勤、周勇、姜润兴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吴应龙、李崇勤、周勇、姜润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应龙、李崇勤、周勇、姜润兴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吴应龙、李崇勤系主犯,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告人吴应龙、李崇勤、周勇、姜润兴均系从犯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应龙、李崇勤、周勇、姜润兴共同实施了开设赌博场所的行为,四名被告人各有分工,行为之间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系简单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本院将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关于辩护人所提的赌资问题,本院认为,涉案的66100元系在赌场内查获,依法应认定为赌资,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应龙、李崇勤、周勇、姜润兴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已注意到。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吴应龙、李崇勤、周勇、姜润兴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应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崇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周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姜润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扣押的赌博工具及赌资人民币66100元依法予以没收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秦冬冬人民陪审员  李惠麟人民陪审员  李洪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尤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