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7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海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新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新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7287号原告上海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卫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海红,女,上海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被告:钟新时。原告上海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新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钟新时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慧审 判 员 苏姝人民陪审员 罗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倪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