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鄂州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姜三怀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州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姜三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612号原告鄂州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34号。法定代表人张波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鼎,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吴应华,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姜三怀,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原告鄂州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姜三怀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鄂州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4��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州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3.00元,减半收取计291.50元,由原告鄂州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昭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 卢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