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4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巴州菘廷农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彭亚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州菘廷农资有限公司,彭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24执462号申请执行人巴州菘廷农资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库尔勒市铁克其乡海里帕尔商业街9栋15号。法定代表人姜松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彭亚辉,男,汉族,1982年7月5日出生,河南省郾城县人,现住新疆若羌县。本院在执行巴州菘廷农资有限公司诉彭亚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若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24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彭亚辉于2016年12月5日履行1310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彭亚辉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彭亚辉在国土资源局、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查询了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由于被执行人彭亚辉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巴州菘廷农资有限公司的债权206809.27元未予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彭亚辉生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若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新2824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军审判员 塔吉古丽·阿布拉审判员 吐尼萨汗·麦麦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永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