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92民初36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耿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362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周睿,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喻家山高层小区******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90********。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雯雯,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万婷婷,女,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永安堡***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41990********。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雯雯,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耿欣,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担保人:周伟章,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喻家山高层小区******号,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3********。原告周睿、万婷婷诉被告耿欣、第三人武汉诚信怡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佳源花都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鄂0192民初3628号民事裁定,查封担保人周伟章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037号250(G2)栋2层6室房屋(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号)一套。周睿、万婷婷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周睿、万婷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周伟章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037号250(G2)栋2层6室房屋(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号)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 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邹洪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