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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铁柱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02刑初208号公诉机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铁柱,男,1979年8月7日出生,蒙古族,大专文化,乡村医生,户籍所在地:通辽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常文东,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以科检公诉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铁柱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铁柱及其辩护人常文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0日9时许,被告人王铁柱驾驶车牌为×××号轿车,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境内沿大保一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53公里加96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常丽艳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常丽艳驾驶车辆的乘坐人尚世富(男,1950年7月28日出生)当场死亡、常丽艳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铁柱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当日,王铁柱被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归案。另查明,王铁柱与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给付完毕,并得到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铁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据、谅解书、被告人王铁柱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铁柱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铁柱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王铁柱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王铁柱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铁柱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谅解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实际,予以采纳。被告人王铁柱的行为属过失犯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铁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朱丽丽代理审判员  刘 蒙人民陪审员  白雪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