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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马艳与吉林省兆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市祥益投资管理中心、吉林省万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艳,吉林省兆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市祥益投资管理中心,吉林省万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30号申请执行人马艳被执行人吉林省兆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市祥益投资管理中心、吉林省万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马艳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兆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市祥益投资管理中心、吉林省万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证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19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