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6民初2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824号原告韩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韩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 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