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2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824号原告韩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韩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 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