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1执10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风霞与杨兴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风霞,杨兴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026-3号申请执行人李风霞,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被执行人杨兴利,公民身份号码为×××。李风霞与杨兴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返还申请执行李风霞借款本金27000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32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2016年10月11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1026-1号执行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杨兴利名下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139.5平方米房屋产籍手续(轮候查封)。二、查封被执行人杨兴利名下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68.79平方米房屋产籍手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杨兴利的二套房屋在本院查封前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贷款600000元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抵押的房屋在偿付优先债权后已无剩余可能,申请执行人李风霞不同意对被执行人上述房屋进行评估、拍卖。2016年10月26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1026-1号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杨兴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1026-2号执行裁定,解除申请执行人的担保人杨文宝名下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140.21平方米房屋的查封。2017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李风霞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2017年1月17日,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李风霞的参与分配申请送达给本院(2016)吉2401执457号案件。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杨兴利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杨兴利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2017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李风霞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