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3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程燕与郑立才、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燕,郑立才,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3012号原告:程燕,女,1964年7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被告:郑立才,男,1966年8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北辰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4号龙通大厦1601-1618。主要负责人:吴玉江。原告程燕与被告郑立才、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程燕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燕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燕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