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5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全铭与彭晓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铭,彭晓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5民初273号原告:刘全铭,汉族,农民,住正宁县。被告:彭晓斌,汉族,居民,住正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全铭诉被告彭晓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全铭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全铭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全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全铭负担。审判员 王培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江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