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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党存娃与被执行人党蕊香赡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存娃,党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党存娃,女,194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党蕊香,女,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党存娃与被执行人党蕊香赡养纠纷的(2015)大民初字第0080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0斤面粉6袋。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党存娃生活困难,审判员捐赠其300元,党存娃撤销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3执3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毕初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新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