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631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元强与吴朝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强,吴朝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1民初401号原告王元强,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黎平县人,农民,住贵州省黎平县,委托代理人:罗鹏,男,贵州通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朝斌,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黎平县人,农民,现住贵州省黎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强诉被告吴朝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元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王元强负担。审 判 员 薛文银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石开敏书 记 员 龙国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