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3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原告姚建林与被告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林,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阳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3683号原告:姚建林,女,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圣景家园*号楼*单元****室,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6127211963********。被告: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阳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贾盘石中巷24号。法定代表人:黄卫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东,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建林与被告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姚建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车损62656元、鉴定费1880元、施救费400元,共计6493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陕K598**号车在被告公司投保车损险,该车于2017年3月20日发生事故,造成损失64936元,原告索赔未果,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并非系争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亦非保险标的受让人,故其与本案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原告条件的规定,进而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建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姚建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政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