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9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漳州市金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盛克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金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福建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盛克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9民初1229号原告:漳州市金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华安县工业集中区长富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8218564-3。法定代表人詹汉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詹俊忠,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铭烨,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新村17幢101室。组织机构代码:58532946-8。法定代表人徐清,总经理。被告:盛克红,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漳州市金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盛克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以双方通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漳州市金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州市金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漳州市金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旺清审 判 员 林震强人民陪审员 郑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漳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