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8601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增阔与杭州萧山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阔,杭州萧山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8601民初625号原告:王增阔,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普扬、陆燕子,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萧山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绍路838号。法定代表人:林雄卫,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萍、王君,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增阔与被告杭州萧山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王增阔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增阔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增阔负担。审判员 黄忻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瑞?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