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丁名星与纪明春、胡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名星,纪明春,胡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789号原告:丁名星,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纪明春,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新城中原路市。被告:胡威,男,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淑敏,永城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受理了原告丁名星与被告纪明春、胡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任 丽审 判 员 梁 宁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