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刑初1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文盲,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宋贾村农民。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9日以保满检公诉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袁某某于2017年3月31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春龙代理审判员 王金印人民陪审员 穆 瑶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