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与金乡县阳光果蔬有限公司、任中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金乡县阳光果蔬有限公司,任中美,刘续学,济宁市天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11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住金乡县城内中心街183号。负责人:穆庆礼,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崇华(特别授权),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特别授权),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金乡县阳光果蔬有限公司,住金乡县汽车站南三公里105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李超,经理。被告:任中美,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被告:刘续学,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被告:济宁市天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经济开发区崇���大道南侧金曼克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李双东,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与被告金乡县阳光果蔬有限公司、任中美、刘续学、济宁市天兴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194元,减半收取计359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孙根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泽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