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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林飞泉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飞泉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432号罪犯林飞泉,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高中毕业,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1)岩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飞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罪犯林飞泉非法所得42292元。宣判后,被告人林飞泉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148号刑事判决,对其定罪量刑予以维持,继续追缴罪犯林飞泉非法所得改为44672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2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林飞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干警王卓炜、翁科华,龙岩监狱民警江芸芳、朱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林飞泉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飞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九月至二0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七点八分,获得二0一四监狱表扬、二0一五、二0一六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分经折算为4420分,表扬7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5000元。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龙岩监狱提请罪犯林飞泉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检察机关无异议,建议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定。本院认为,罪犯林飞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但罪犯林飞泉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飞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毅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