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曾冬梅、曾昭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冬梅,曾昭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56号申请执行人曾冬梅,女,1964年6月23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被执行人曾昭展,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县分公司职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曾冬梅与被执行人曾昭展民间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曾昭展应返还借款人民币155000元及支付借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55元。被执行人曾昭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冬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曾昭展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冬梅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容县法院的(2016)桂0921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华海审 判 员 李敦桑代理审判员 陈建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封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