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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行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谢香兰与黄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香兰,黄石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204行初35号原告谢香兰,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严祖发、张明星,均系黄石市金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均系特别授权。被告黄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亚光新村9号。法定代表人吴风雨,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香兰诉被告黄石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香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香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香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香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彭亚萍人民陪审员  方三安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