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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郑利丽与王玉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利丽,王玉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161-2号申请人郑利丽,女,汉族,1969年9月出生。被执行人王玉革,女,汉族,1970年2月出生。郑利丽申请执行王玉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11日审结,该案(2014)郑黄证民字第4439公证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王玉革、未清如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王玉革所有的号牌号码:豫EQVx**别克汽车档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查世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苗继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