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3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杭州晶迈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包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晶迈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包敏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3059号原告:杭州晶迈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通运路79号。法定代表人:沈立平,总经理。被告:包敏荣,男,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原告杭州晶迈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包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晶迈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晶迈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晶迈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晶迈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鹏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