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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峰与被执行人姬超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峰,姬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564号申请执行人:史峰,男。被执行人:姬超,女。申请执行人史峰与被执行人姬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莲民初字第015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要求根据调解书内容行使对孩子探望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7年3月1日,被执行人姬超与申请人史峰之母黄新兰就孩子探望方式、抚养费及其他费用达成协议,申请人史峰以其母无授权为由不予认可该协议效力。2017年4月6日,申请人史峰与被执行人姬超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每月见孩子两次,时间定为周六或周日,见面前三天史峰提前预约,每月必须见孩子两次,寒暑假探视时间按调解书执行,双方均表示保持电话畅通。关于抚养费及其它费用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4执56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曹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