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辖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广州尊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吴泳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尊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吴泳薇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辖终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尊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厦滘村迎宾路19号厦滘商务区A八街(部位:11号)。法定代表人:丁连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泳薇,女,199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广州尊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泳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858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尊道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第二十一条是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是特别规定,根据一般规定高于特殊规定的法律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的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吴泳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吴泳薇一审诉因、诉请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来看,其是基于认为尊道公司在与其订立网络购物合同时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而提出起诉,要求尊道公司给予三倍赔偿,故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根据吴泳薇提交的交易订单截图显示,双方当事人是通过淘宝聚划算电子商务平台订立买卖合同,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合同标的即涉案货物是通过快递方式交付,吴泳薇在订单中明确其收货地址为“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街道东区柏苑新村海棠阁(08)”,因此,该收货地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尊道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建峰审判员 何亚成审判员 秦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思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