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22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维海、何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海,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2执460号申请执行人:李维海,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被执行人:何军,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本院在执行李维海与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对被执行人何军的车辆、房产、工商登记、各商业银行等单位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启明审判员 :李金波审判员 :陈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雪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