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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9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吉某权犯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权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C}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琼9029刑初39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吉某权,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黎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保亭县三道农场十三队。因本案于2017年1月6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9日被保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保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保检公诉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某权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圣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某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保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日上午,被告人吉某权与吉某卿等家族人员到保亭县三道镇什准上村扫墓祭祖,12时许,吉某权等人祭祖完后回到吉某卿家吃饭、喝酒。16时许,吉某权喝了约半斤自酿的米酒后,驾驶一辆琼DJxxx2二轮摩托车到三道农场市场卖螺处找其妻子黄某娟聊天,接着又驾驶该辆摩托车到保亭县公安局西河派出所咨询其之前被殴打的案件。17时17分许,吉某权驾驶摩托车到达西河派出所,并在西河派出所吵闹,民警文斌、孙定天发现吉某权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在吉某权准备驾驶摩托车离开时将其控制住,并移交保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19时许,交警大队民警将吉某权带到保亭县三道农场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并送检。经三亚市中医院检验,吉某权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20mg/100ml,吉某权属于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吉某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返还物品清单、关于发现吉某权醉酒驾车到派出所的经过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视频截图、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证人吉某卿的证言;被告人吉某权的供述;三亚市中医院检验报告单;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权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吉某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吉某权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吉某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简 畅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欧宇斌 书 记 员 王淡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