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吴秦华、孔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秦华,孔丽娜,苑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197号申请执行人:吴秦华,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孔丽娜,女,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执行人:苑庆国,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本院在执行吴秦华与孔丽娜、苑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孔丽娜、苑庆国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孔丽娜、苑庆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进行了网上布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8497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68497元。现申请执行人吴秦华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峰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马凤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