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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执12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湘阴县顺安建筑设备器材租凭经营部与任若来、冯卫兵租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阴县顺安建筑设备器材租凭经营部,任若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12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湘阴县顺安建筑设备器材租凭经营部,经营业主:杨细鹏,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若来,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卫兵,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湘阴县顺安建筑设备器材租凭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任若来、冯卫兵租凭合同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湘阴县顺安建筑设备器材租凭经营部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任若来、冯卫兵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任若来、冯卫兵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任若来、冯卫兵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湘阴县顺安建筑设备器材租凭经营部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624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彭万程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盛哲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