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赵明艳、韩衍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明艳,韩衍荣,王振夫,烟台大林房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5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明艳,女,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衍荣,女,1969年4月3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业主,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华,栖霞众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夫,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烟台市芝罘区。原审被告:烟台大林房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香山路8号内1号楼9号网点。法定代表人:朱树兰,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赵明艳因与被上诉人韩衍荣、王振夫及原审被告烟台大林房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691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明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明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明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上诉人赵明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祥顺审判员 王家国审判员 于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蒙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