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03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牛成勇诉被告牛建国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成勇,牛建国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817之一原告:牛成勇,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栖凤渡镇太阳坌村15组。被告:牛建国,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栖凤渡镇太阳坌村10组。原告牛成勇诉被告牛建国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牛成勇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牛成勇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成勇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成勇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乐审 判 员  邓 敏人民陪审员  余平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