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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金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贾峰、赵金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金台区支行,贾峰,赵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25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金台区支行,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171-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921312332K。被执行人贾峰,男性,汉族,1969年05月12日出生,住金台区。被执行人赵金花,女性,汉族,1967年06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金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贾峰、赵金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赵金花的存款38900元(包括执行费1364元),嗣后被执行人赵金花自觉向申请人履行完毕剩余案款。至此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2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段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