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1执1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梁海鸾、阳朔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海鸾,阳朔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李金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1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梁海鸾,女,1975年1月10日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委托代理人陆泉任,广西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阳朔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阳朔镇龙岳路(建规局院内)。法定代表人黄玉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金桥,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申请执行人梁海鸾与被执行人阳朔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李金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号为(2016)桂0321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阳朔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为37×××62的账户存款人民币76000元。现因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币81465.5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应解除对其账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阳朔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为37×××62的账户存款人民币7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兆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