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3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明与张喜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张喜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854号原告王明,男,汉族,1959年1月2日出生,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霍文继,焦作市体化示范区律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喜平,男,汉族,1961年5月13日出生,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赵新全,武陟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与被告张喜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翠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圆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