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明春、生永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明春,生永胜,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柳州市常春藤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刘志波,黄向东,黄合明,郭增虎,陈亮华,广西汇邦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明春,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生永胜,男,194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涛,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兴海,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跃进路**号。代表人:黄天国,行长。委托代理人:龙鳞,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建,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柳州市常春藤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高新一路**号科技工业苑*楼*******号。法定代表人:刘志波。原审被告:刘志波,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审被告:黄向东,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审被告:黄合明,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审被告:郭增虎,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审被告:陈亮华,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原审被告:广西汇邦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号金源现代城****号。法定代表人:黄秀芬。再审申请人李明春、生永胜因与被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及原审被告柳州市常春藤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刘志波、黄向东、黄合明、郭增虎、陈亮华、广西汇邦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二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明春、生永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邕审 判 员  邹 强代理审判员  孙书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东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