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刑更3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坤福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坤福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299号罪犯王坤福,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坤福犯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7月23日作出(2009)泉刑终字第63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坤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5年3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2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王坤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坤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一月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点八分;获得二〇一五年、二〇一六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分经折算为3020分,表扬5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坤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王坤福因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坤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雷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