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XX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349号罪犯XX,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湖南省龙山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6日作出(2009)漳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执行至2034年10月1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XX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四年三月起至二O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考核分经折算为二千九百分,表扬肆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34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韦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