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2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1788号原告:田某某,男,汉族,1982年4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宁夏贺兰县。被告:丁某某,男,汉族,1976年2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宁夏贺兰县。原告田某某与被告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田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迎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贾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