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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1788号原告:田某某,男,汉族,1982年4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宁夏贺兰县。被告:丁某某,男,汉族,1976年2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宁夏贺兰县。原告田某某与被告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田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迎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贾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