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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祝新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4刑初13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新华,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瑶族,小学文化,农民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18日被羁押,于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鹤山市看守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祝新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新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起,被害人崔某在鹤山市古劳镇古劳街大巷村文化室旁经营“聚味美食”店,该店白天用作经营,夜间供被害人夫妻作生活起居之用。2017年1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祝新华来到该店,用事先准备好的钢筋剪剪开卫生间防盗网后,入内盗走了一台43寸TCL液晶电视一台及煤气瓶一个。经鉴定,上述财物合共价值人民币2130元。同年2月18日,被告人祝新华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起回上述被盗财物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指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判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祝新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破案经过,被害人崔某、钟某的陈述,证人黄金兰、刘某2的证言,被告人祝新华的供述,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手印鉴定书,前科材料,身份证明资料,现场勘查笔录,作案现场及辨认作案现场照片,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新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祝新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新华入户盗窃,可从重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的法律正确,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祝新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真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乐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