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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487韩晓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晓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48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晓鹏,男,199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山西省阳泉市盂县。2016年12月2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晓鹏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晓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韩晓鹏在昆山市锦溪镇富港电子有限公司XX栋XXX号宿舍内,窃得被害人杜某1的华硕牌K550D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900元)、被害人章某的华硕牌K450V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200元)。被告人韩晓鹏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赃物笔记本电脑均已发还二被害人。被告人韩晓鹏赔偿被害人杜某1、章某人民币各500元并取得了谅解。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韩晓鹏向本院预交罚金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晓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被害人杜某1、章某的陈述,证人杜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电脑销售统一票据、赃物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申通快递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晓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韩晓鹏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晓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晓鹏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晓鹏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预缴的罚金保证金在判决生效后折抵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夏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