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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执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何某某申请执行汪某某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964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1982年9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尚志市老街基乡。被执行人汪某某,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老街基乡。尚志市人民法院在执行(2013)尚民一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汪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尚志市人民法院(2013)尚民一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司宪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