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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4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武翻云与杜秀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翻云,杜秀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4民初135号原告:武翻云,无业,住清水河县,现住清水河县。被告:杜秀清,无业,住清水河县。原告武翻云与被告杜秀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翻云、被告杜秀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翻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杜秀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4095.31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7日,原告的儿子何某和被告的孙子陈某在××旗前玩耍时发生争执。何某回家找原告哭诉称陈某的父亲陈林峰殴打他了。原告隧即带着儿子何某找陈磊的父亲询问原因。被告杜秀清系陈林峰的母亲,在武翻云进入陈林峰家里屋时打了其两个耳光。后武翻云入清水河县医院住院治疗5天后出院,由此支出医疗费4095.31元。事情后,原告的丈夫报了警,清水河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以下简称城关镇派出所)给予被告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被告的行为属于殴打他人,根据侵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因其侵权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我承认殴打原告武翻云的事实,但是没有严重到原告住院的程度,所以我不负担医疗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武翻云带其儿子何某到陈林峰家询问两个孩子打架的原因时,被杜秀清打了耳光。武翻云隧即入县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头痛头晕待查。住院治疗5天,支出医疗费1670.41元。城关镇派出所给予杜秀清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原告方提供的城关镇派出所的材料和县医院的病历、票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权责关系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杜秀清对其侵权行为的事实认可,故其应当程度赔偿责任。侵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武翻云自认进入陈林峰的家中里屋(即卧室),在没有经过主人准许而进入他人住宅,有一定的过错。故此,根据武翻云的受伤情况及其过错程度,应当减轻杜秀清4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杜秀清承担60%的赔偿责任。侵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事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结合内蒙古公安厅颁布的《2016年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武翻云因伤住院产生的费用有,医疗费1935.41元、护理费565元、营养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等各项费用合计3500元。应当由被告杜秀清负担2100元(3500元×60﹪)。武翻云起诉时主张误工费494.9元,在庭审中核对武翻云的职业时,其陈述为无业,故武翻云不产生误工费用;武翻云还主张交通费100元,但其未向法庭提交产生交通费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武翻云误工费、交通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事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秀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武翻云支付医疗费、陪护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21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杜秀清负担25元,原告武翻云负担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俊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